当前位置: 首页 > 产品大全 > 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服务

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服务

公务员考试常识精讲 劳动合同法与人力资源服务

在公务员考试中,对《劳动合同法》及人力资源服务相关知识的掌握,不仅是法律素养的体现,更是实际工作中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。本讲将系统梳理核心考点,帮助考生高效备考。

一、《劳动合同法》核心要点

  1. 适用范围: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。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也依照本法执行。
  1. 劳动合同的订立
  • 订立原则: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。
  • 书面形式: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。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,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。否则,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(最长11个月)。
  • 合同内容:必备条款包括用人单位信息、劳动者信息、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与地点、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等。
  1. 劳动合同的类型
  • 固定期限合同:约定合同终止时间。
  • 无固定期限合同: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。符合特定情形(如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,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等),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的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,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。
  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
  1. 试用期规定
  • 期限限制: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,不得超过二个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,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。
  • 工资标准: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%,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  1. 解除与终止
  • 劳动者单方解除: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(试用期提前三日)可解除;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、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形的,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并要求经济补偿。
  •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:需符合法定情形,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、严重失职等(无需支付经济补偿);或经协商一致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(需支付经济补偿)。
  • 经济补偿: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。
  1. 特别规定
  • 劳务派遣:临时性、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。用工单位需履行支付加班费、绩效奖金等义务;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。
  • 非全日制用工: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。可订立口头协议,不得约定试用期,可随时终止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。

二、人力资源服务相关常识

  1.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:国家建立统一开放、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,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(如职业中介、人才市场、招聘网站等)的行为,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。
  1. 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障
  •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、职业指导、职业介绍等服务。
  • 失业保险制度:为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支持,缴费满一年、非自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可领取。
  1. 职业技能培训:国家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,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。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,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。
  1. 劳动争议处理:发生争议,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,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协商;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,可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;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,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对仲裁裁决不服的(除终局裁决外),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三、备考建议与真题链接

  • 重点记忆:合同订立时限、试用期规定、经济补偿计算、无固定期限合同情形、劳务派遣限制等常考数字和条件。
  • 理解应用:结合案例分析具体情境下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后果。
  • 关注关联:联系《劳动法》、《社会保险法》及最新出台的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》等法规,形成知识体系。

掌握《劳动合同法》与人力资源服务知识,不仅是应对公务员考试中常识判断、法律基础等模块的关键,更是未来在公共管理、劳动监察、社会保障等岗位履职尽责的必备能力。考生需在理解基础上精准记忆,并通过习题巩固,方能游刃有余。

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ifubaobao.com/product/64.html

更新时间:2026-01-12 07:20:16

产品列表

PRODUCT